#防控政策 #全国 #CN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6日([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77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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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6日([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77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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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8日([商务部](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308/20230803436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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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61081/2022122816571544245.doc)[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61081/2022122816571574952.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6108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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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中国 #CN **【海关总署8月31日启用第九版健康申明卡】 **海关总署8月25日发布消息,根据口岸疫情防控形势,将于8月31日零时启用第九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届时,各互联网申报渠道,例如健康申明卡微信小程序申报、互联网网页申报、掌上海关APP同步启用新版申报功能。 第九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重点? 内容更优化: 1.**取消了对出入境人员核酸检测信息、既往感染情况、疫苗接种日期的申报要求。 **2.对以往出入境人员容易产生疑问的项目进行了完善或调整,更利于出入境人员理解和填写。 3.增加了在线确定《采样知情同意书》的功能,更加方便进出境旅客简化现场检疫流程,共同做好口岸一线卫生检疫工作,保护好身后祖国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据了解,2020年1月25日,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申报渠道: 目前出入境健康申报的填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电子申报,入境旅客可以在值机时、登机前、落地后等时段通过扫描或下载“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微信小程序和APP进行线上健康申报;另一种是纸质申报,旅客可以在机上或旅检通道领取纸质健康申明卡填报。 为节省出入境时的通关时间,海关建议旅客通过微信小程序中“海关旅客指尖服务”、互联网网页、掌上海关APP等,在通关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过关时向海关出示即可。提前准备好海关码可以更好的提高入关效率,节省滞留在入境口岸的等待时间,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接触。 海关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除强调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外,还明确了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就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海关发布 @ 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Eh6L5wHbxQa1A17GcIEJVw))([法制日报 @ 微博](https://weibo.com/2087169013/M2HawCU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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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香港 #Hongkong **【深圳湾及莲塘口岸人员证实:11月1日取消扫「黑码」】 **网传(见附图)内地海关11月1日起取消「黑码」。《香港01》今日(29日)在深圳湾口岸过关时,发现扫码区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且没有劝导扫码,民众可直接通行,未被阻拦。 深圳湾口岸工作人员证实,后续会有正式的官方通知,在11月1日零时零分取消黑码;莲塘口岸警员证实,莲塘口岸将从11月1日起停止扫「黑码」。 ……([香港01](https://www.hk01.com/%E5%8D%B3%E6%99%82%E4%B8%AD%E5%9C%8B/956196/%E6%B7%B1%E5%9C%B3%E7%81%A3%E5%8F%8A%E8%93%AE%E5%A1%98%E5%8F%A3%E5%B2%B8%E4%BA%BA%E5%93%A1%E8%AD%89%E5%AF%A6-11%E6%9C%881%E6%97%A5%E5%8F%96%E6%B6%88%E6%8E%83-%E9%BB%91%E7%A2%BC)) **【李慧琼对下月1日取消内地健康申报有信心细节待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李慧琼表示,收到不同信息,有机会取消内地健康申报,即俗称的「黑码」。她向海关总署求证后暂接获回复,指进一步优化程序安排进入最后审批阶段,她对于下月1日能取消健康申报有信心,细节有待公布,但从传媒得知相关信息,亦有很多市民向操作人员查询,消息似乎进一步证实。 ……([RTHK](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725504-20231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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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 #全国 #CN **【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政策标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要求,各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办案。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 @ 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OZy8n9qL9F4eIgipqm9K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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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 #monkeypox #mpox **【2023年7月猴痘疫情监测情况】** 2023年7月1日至31日,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23省(区、市)新增报告491例猴痘确诊病例,其中 #广东 报告115例、#北京 报告81例、#四川 报告49例、#浙江 报告40例、#湖南 报告33例、#江苏 报告31例、#上海 报告25例、#安徽 报告19例、#天津 报告17例、#湖北 报告17例、#河南 报告14例、#辽宁 报告12例、#山东 报告12例、#吉林 报告9例、#云南 报告4例、#陕西 报告4例、#福建 报告2例、#重庆 报告2例、#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青海 各1例,无重症、死亡病例。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病例均为男性,96.3%病例明确为男男性行为人群。二是其他接触方式传播风险低。除同性性接触以外的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生感染。三是89.2%病例为主动就诊发现,6.5%为密切接触者追踪筛查发现,其他为主动报告和主动筛查等发现。四是绝大多数病例临床表现典型,主要为发热、疱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无重症、死亡病例。 专家解读: 1.问:为什么我国7月份猴痘确诊病例数比6月份增加这么多? 答:7月我国报告491例猴痘确诊病例,比6月份106例明显增多。主要原因:一是猴痘疫情在男男性行为人群中隐匿性传播,80%病例为单个病例,感染来源不清,防控难度大;二是随着宣传教育,重点人群主动就诊病例增多,除了密接筛查发现外,通过重点人群主动报告、重点人群筛查等也增加了病例发现;三是境外疫情不断输入境内,输入风险仍持续存在。 2.问:密切接触者实施健康监测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需避免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密切接触,避免捐献血液等;坚持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健康监测的第7、14、21天要接受疾控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随访,出现猴痘样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报告可疑接触史。 3.问:自我健康监测能否起到疫情防控的作用? 答:猴痘病毒主要通过直接接触病例的病变皮肤或黏膜传播。只要密切接触者在自我健康监测期间,避免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密切接触,坚持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出现猴痘样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报告可疑接触史,以及时发现猴痘病毒感染者,并及时隔离治疗,就可以避免猴痘病毒的续发传播,最终控制住疫情。 4.问:当前国家有无开展病毒变异方面的监测工作? 答:猴痘病毒属于DNA病毒,基因序列相对稳定。我国已开展病毒变异监测工作。在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确诊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确诊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确诊病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中,对核酸检测Ct值≤32的样本进行病毒基因测序。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检出的猴痘病毒基因分型均属于IIb分支(西非分支),该分支主要在欧洲、北美和亚洲的部分国家流行。 5.问:当前,如何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 答:在猴痘重点人群,尤其是男男性行为人群(MSM)中,开展以下针对性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线下场所宣传,在当地MSM人群经常出入地点或场所,如酒吧、会所、浴池等开展宣传教育,包括张贴健康教育宣传图片,设置健康教育资料公告栏等形式。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加强宣传,通过MSM人群社交软件等平台,开展猴痘预防知识和服务信息宣传,提高重点人群猴痘知识知晓率和预防技能。三是动员社会组织和同伴教育员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在MSM等重点人群中开展预防猴痘宣传倡导,在一些地区可以通过招募和培训同伴教育员,促进MSM人群采取猴痘预防措施,阻断猴痘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ttps://www.chinacdc.cn/jkzt/crb/qt/szkb_13037/gwjszl_13092/202308/t20230809_268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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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和地区(第三批)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和地区(第三批)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 二、国家名单 亚洲:阿曼、巴基斯坦、巴林、韩国、卡塔尔、黎巴嫩、孟加拉国、缅甸、日本、土耳其、以色列、印度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贝宁、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佛得角、加纳、喀麦隆、科特迪瓦、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摩洛哥、莫桑比克、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突尼斯 欧洲:爱尔兰、爱沙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北马其顿、比利时、波黑、波兰、德国、芬兰、荷兰、黑山、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摩纳哥、挪威、瑞典、塞浦路斯、斯洛伐克、英国 北美洲: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美国、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 南美洲: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圭亚那、苏里南、委内瑞拉 大洋洲: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法属波利尼西亚、法属新喀里多尼亚([文化和旅游部](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308/t20230810_946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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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 #monkeypox #mpox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海关总署](http://xian.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591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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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朝鲜 #NorthKorea #조선 **【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通报】 **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26日如下通报: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传播情况逐渐得到缓解,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决定调整防疫等级。按照这一决定,我国在外公民获批归国。 归国人员将在相关隔离设施接受为期一周的严密医学观察。([朝中社](http://www.kcna.kp/cn/article/q/069a6ac56250cf4956ab3d61875edc07.kcm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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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外交部:8月30日起 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 **8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发言人汪文斌宣布,自2023年8月30日起,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央视新闻](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404271407767578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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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8日([商务部](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308/20230803436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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