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外交部:8月30日起 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 **8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发言人汪文斌宣布,自2023年8月30日起,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央视新闻](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404271407767578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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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外交部:8月30日起 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 **8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发言人汪文斌宣布,自2023年8月30日起,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央视新闻](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404271407767578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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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外交部宣布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措施:航空公司不再查验登机前检测证明】 **4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毛宁宣布,为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本着科学精准、安全有序的原则,中方将进一步优化远端检测安排。 毛宁介绍,**自4月29日起,所有来华人员可以登机前48小时内抗原检测代替核酸检测,航空公司不再查验登机前检测证明。**同时,我们提醒出入境人员做好行前自我健康管理和监测,严格遵守我国及当地的防疫要求,确保健康出行、愉快旅行、平安回家。 毛宁称,中方将继续根据疫情形势,科学优化防控政策,更好地保障中外人员安全健康有序往来。([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84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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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 近日,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优化调整了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 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应急明电〔2022〕359号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根据《总体方案》,我部优化调整了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履职尽责,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结合行业实际认真落实《总体方案》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乙类乙管”后第一个春运面临的风险挑战,完善应对准备,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交通运输各项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从业人员和乘客个人防护。 1.取消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2.积极推动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防疫物资供应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均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3.加强对阳性人员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行船要求。 4.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从业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转,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5.取消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测温要求,提醒引导乘客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途中保持人际距离、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或阳性人员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及时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船舶提供足够的防疫物资,定期做好船舶重点场所消杀,做好船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健康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船员大面积感染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调整船舶航行计划或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锚泊。 (二)加强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 7.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流行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乘船,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城市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持续做好医疗、民生以及煤炭、LNG、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8.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 (三)同步废止和制定有关指南。 9.同步废止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指南,具体目录见原文。 10.另行制定发布[《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https://t.me/nCoV2019/23152)。 三、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科学精准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就《总体方案》涉交通运输工作和本通知各项要求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推动工作落实。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春运服务保障、物流保通保畅、安全生产、助企纾困、扩大有效投资、行业稳定、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总体方案》精神。([交通运输部 @ 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AaF91tWLXhIIrOPm9z02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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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发电〔2022〕2号)、《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12月2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组织制定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部署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科学精准落实防疫措施,保障综合运输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安全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指南全文如下: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 为切实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科学精准落实防疫措施,保障综合运输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安全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期间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 二、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落实防疫措施,引导乘客做好个人防护,着力防范、妥善应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切实保障综合运输春运稳定有序运行。 三、从业人员防疫要求 (一)加强个人防护。督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强化个人防护意识,上岗期间严格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做好手卫生;离岗后,做好生活中的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倡导“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模式。与社会面接触较多、客流量大的综合客运枢纽及客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等场所一线从业人员,邮政快递员,公路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从业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长途道路客运驾驶员工作期间尽量固定线路和车辆,距离较长的客运线路驾驶员和重要能源运输通道司乘人员尽量安排固定休息场所,防止交叉感染。 (二)加强健康监测。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每日开展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如出现发热等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并停止作业,必要时可实施抗原或核酸检测。 (三)加强人员从业管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涉疫台账,优先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的从业人员承担与社会面接触较多的一线工作任务;加强对已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医疗救助,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作业要求;重点货运枢纽场站、引航机构等经营单位中不与社会面接触的感染者,若身体条件允许,可实行封闭运行,其间做好个人防护。 (四)加强防疫保障。将交通运输场站一线从业人员(含保洁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一线从业人员、驾驶员、船员、乘务员、邮政快递一线从业人员、通航建筑物一线从业人员、公路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从业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优先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口罩、消毒用品、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防疫物品供应,优先保障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重点客运枢纽和在途时间较长的列车加强发热等应急药品配备。 四、交通运输场站与工具防疫要求 (五)加强消毒通风。加强交通运输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及时清理垃圾和可见污染物;做好环境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疫情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加密清洁消毒、通风换气频次。客运车船在行驶过程中,使用空调外循环模式;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时,及时开窗通风换气;每趟次结束后,具备条件的全面开窗通风。 (六)加强无接触式作业服务。积极推广线上购票、无人售票机购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服务范围。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线上报班等无接触作业。在邮件快件投递揽收时充分利用智能包裹柜、代投点、智能快递车等进行“无接触”投递,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具备条件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可在线上开展安全培训。 (七)加强运输组织。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在进站(服务区)口、售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安检通道、检票口等部位引导公众有序排队,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降低人员聚集度。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和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增配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减少乘客排队等候时间。铁路列车、道路客运车辆、客运船舶等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依法动态采取的临时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平抑疫情高峰的措施,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 五、公众防疫宣传引导 (八)加强防疫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渠道和“车、船、机、路、港、站”等综合运输春运服务保障窗口,引导公众持续提高防护意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引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引导春运期间出行人员加强个人健康监测,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或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减少走动和聚集,坚持勤洗手、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九)加强出行引导。通过专家解读和政府网站、客运场站、售票渠道等多种途径,提前发布疫情发展变化趋势信息、出行服务信息,适当延长客票预售期,引导公众理性出行、错峰出行。 六、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十)建立应急预案。铁路、民航客运企业,骨干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企业,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和医疗物资承运企业,邮政快递企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管理单位,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运行单位等,要建立完善春运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出现大面积感染的极端情况,明确人员、运力储备和调配机制,保障枢纽场站及通航建筑物、重点运输线路、邮政快递分拨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一旦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 (十一)做好应急人员储备。统筹驾驶员、调度员、场站服务人员、船闸及升船机运行人员以及引航机构、货运枢纽、邮政快递一线从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力量,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一旦出现关键岗位人员感染,及时轮换人员,确保工作有效接续。 (十二)完善调配机制。各地要统筹本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包车企业及重点货运企业人员力量、运力资源,必要时加强统一调配。铁公水航邮相关运输经营单位要建立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机制,在本地预备队人员、运力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开展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应急力量要优先保障农民工、学生等重点群体出行和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物资运输。强化农村地区运输保障,统筹当地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资源,如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人员大范围感染无法落实运营计划,要统筹城乡运力资源予以支援,保障农村客运服务不断档。 (十三)加强应急演练。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针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以重点枢纽场站、客运和重点物资运输通道及线路、通航建筑物为重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灵活开展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全面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水平。 (十四)快速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出现感染者时,立即做好相关接触区域环境消毒,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隔离;出现大面积感染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交通运输部 @ 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2juzezpPeGk2omnw6Pv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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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印发】** 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印发《方案》,提出:2023年春运40天,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①优化公众出行政策环境。不再对乘客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实施乘客测温。不得随意暂停或限制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置各类检查卡点、随意拦截车辆,加快恢复已暂停的客运服务。②保障探亲人员错峰有序回家过年和返岗。各地可探索实行弹性休假、错峰休假政策。③保障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④保障高校学生错峰离校返校。 方案全文:👉([交通运输部 @ 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bXmIZK2VcDwPMtUb7iTB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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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北京 #Beijing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进京客运疫情防控优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及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京防组办发〔2022〕5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进京客运疫情防控优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有序恢复进京道路客运服务 **北京市及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的要求,积极有序渐进恢复进出京道路客运班车和省际旅游包车服务。 **二、取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及“落地检”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站及客运经营者对通过道路客运班线和包车、跨城公交、出租车(含网约车)进京的乘客合理安排出行,北京市交通委要积极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取消“落地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三、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及客运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落实客运站一线从业人员及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和每日健康监测要求。加强进京道路客运防疫管理,提醒旅客在进站、乘车、途中等全程做好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铁路、民航领域进京客运疫情防控优化措施,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分别部署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212/t20221215_3724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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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 #monkeypox #mpox **【2023年7月猴痘疫情监测情况】** 2023年7月1日至31日,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23省(区、市)新增报告491例猴痘确诊病例,其中 #广东 报告115例、#北京 报告81例、#四川 报告49例、#浙江 报告40例、#湖南 报告33例、#江苏 报告31例、#上海 报告25例、#安徽 报告19例、#天津 报告17例、#湖北 报告17例、#河南 报告14例、#辽宁 报告12例、#山东 报告12例、#吉林 报告9例、#云南 报告4例、#陕西 报告4例、#福建 报告2例、#重庆 报告2例、#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青海 各1例,无重症、死亡病例。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病例均为男性,96.3%病例明确为男男性行为人群。二是其他接触方式传播风险低。除同性性接触以外的密切接触者均未发生感染。三是89.2%病例为主动就诊发现,6.5%为密切接触者追踪筛查发现,其他为主动报告和主动筛查等发现。四是绝大多数病例临床表现典型,主要为发热、疱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无重症、死亡病例。 专家解读: 1.问:为什么我国7月份猴痘确诊病例数比6月份增加这么多? 答:7月我国报告491例猴痘确诊病例,比6月份106例明显增多。主要原因:一是猴痘疫情在男男性行为人群中隐匿性传播,80%病例为单个病例,感染来源不清,防控难度大;二是随着宣传教育,重点人群主动就诊病例增多,除了密接筛查发现外,通过重点人群主动报告、重点人群筛查等也增加了病例发现;三是境外疫情不断输入境内,输入风险仍持续存在。 2.问:密切接触者实施健康监测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需避免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密切接触,避免捐献血液等;坚持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健康监测的第7、14、21天要接受疾控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随访,出现猴痘样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报告可疑接触史。 3.问:自我健康监测能否起到疫情防控的作用? 答:猴痘病毒主要通过直接接触病例的病变皮肤或黏膜传播。只要密切接触者在自我健康监测期间,避免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密切接触,坚持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和症状监测,出现猴痘样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报告可疑接触史,以及时发现猴痘病毒感染者,并及时隔离治疗,就可以避免猴痘病毒的续发传播,最终控制住疫情。 4.问:当前国家有无开展病毒变异方面的监测工作? 答:猴痘病毒属于DNA病毒,基因序列相对稳定。我国已开展病毒变异监测工作。在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确诊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确诊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确诊病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中,对核酸检测Ct值≤32的样本进行病毒基因测序。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检出的猴痘病毒基因分型均属于IIb分支(西非分支),该分支主要在欧洲、北美和亚洲的部分国家流行。 5.问:当前,如何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 答:在猴痘重点人群,尤其是男男性行为人群(MSM)中,开展以下针对性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线下场所宣传,在当地MSM人群经常出入地点或场所,如酒吧、会所、浴池等开展宣传教育,包括张贴健康教育宣传图片,设置健康教育资料公告栏等形式。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加强宣传,通过MSM人群社交软件等平台,开展猴痘预防知识和服务信息宣传,提高重点人群猴痘知识知晓率和预防技能。三是动员社会组织和同伴教育员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在MSM等重点人群中开展预防猴痘宣传倡导,在一些地区可以通过招募和培训同伴教育员,促进MSM人群采取猴痘预防措施,阻断猴痘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ttps://www.chinacdc.cn/jkzt/crb/qt/szkb_13037/gwjszl_13092/202308/t20230809_268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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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和地区(第三批)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和地区(第三批)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 二、国家名单 亚洲:阿曼、巴基斯坦、巴林、韩国、卡塔尔、黎巴嫩、孟加拉国、缅甸、日本、土耳其、以色列、印度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贝宁、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佛得角、加纳、喀麦隆、科特迪瓦、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摩洛哥、莫桑比克、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突尼斯 欧洲:爱尔兰、爱沙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北马其顿、比利时、波黑、波兰、德国、芬兰、荷兰、黑山、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摩纳哥、挪威、瑞典、塞浦路斯、斯洛伐克、英国 北美洲: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美国、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 南美洲: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圭亚那、苏里南、委内瑞拉 大洋洲: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法属波利尼西亚、法属新喀里多尼亚([文化和旅游部](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308/t20230810_946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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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痘 #monkeypox #mpox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海关总署](http://xian.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591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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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朝鲜 #NorthKorea #조선 **【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通报】 **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26日如下通报: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传播情况逐渐得到缓解,国家紧急防疫司令部决定调整防疫等级。按照这一决定,我国在外公民获批归国。 归国人员将在相关隔离设施接受为期一周的严密医学观察。([朝中社](http://www.kcna.kp/cn/article/q/069a6ac56250cf4956ab3d61875edc07.kcm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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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公共交通 #全国 #CN **【外交部:8月30日起 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 **8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发言人汪文斌宣布,自2023年8月30日起,来华人员无需进行入境前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央视新闻](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404271407767578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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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政策 #全国 #CN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8日([商务部](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308/20230803436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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